邵武一中内控管理制度

作者:总务处 来源: 日期:2019-09-01 人气:5453

邵武一中内控管理制度领导小组名单

(2019年9月调整)


一、组  长:吴萌(校长、法人)

二、副组长:郭胜光(党委书记)、杨方(党委副书记、纪检书记)、吴昊(分管后勤副校长)

三、成  员:

吴凯民(工会主席)

黄建国(办公室主任)

赵纯锋(政教处主任)

余国辉(教务处主任)

李作平(教研室主任)

陈家辉(总务处主任)

陈长妹(总务处副主任、会计)



邵武一中财务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涉及到学校财务活动的每一个人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3、学校负责人对本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会计人员依照《会计法》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5、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业务的批准、执行、检查、保管、记录职务互相分离,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真实、准确、合理、合法地反映并控制学校财务状况,保障学校和全体师生员工权益不受侵犯。
    6、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行使职权,有效利用学校各项资产,努力提高办学经济效益,促进学校不断发展。
二、设账、记账管理
    1、学校设行政、工会账务外,不另设其他账务,严禁私设“小金库”。
    2、收费收据统一管理,并登记造册,接受审核,专柜保管。
    3、学校收费做到亮证收费,由学校指定专人统一收取,全额入账,并开具合法的票据。
    4、认真及时做好学校经费的记账、算账等日常工作,要求凭证真实、合法,手续完备,账目健全,数字准确。
    5、出纳现金日记账应逐单登记,不得汇总记账。出纳人员应于每日业务终了后结清当天账目,核对账存和实际库存是否相符。
    6、财务人员离职,须在单位负责人的监督下向接手人员移交所经管的账目,签署移交文书。
三、经费报销
    1、坚持单位法人代表“一支笔”审批制。
    2、发票必须内容完整(包括税务章、收款单位财务或发票专用票、付款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字迹清晰,大小写一致。各项内容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必须重开发票。
    3、涉及批量购物,未注明数量、单价的发票,必须附带明细单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物或发票专用章。
    4、发票需有三人签名,包括经办人、审批人、证明或验收人,并注明事由。
   5、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单位公章及负责人签名,凭证上还需写明支出的理由、用途,方可签批报销。
    6、单位负责人审批后的发票须经会计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发票,会计有权不予受理;对于记载内容不准确、不完整的发票予以退回,要求补充完整,审核完毕,会计填写现金付款单。
四、银行存款管理
    1、银行账户只限本校使用,不准出租、出借、套用转让。
    2、财务人员按规定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手续完整,平时开出的支票,应当尽量避免跨月支取。
    3、按月和开户银行对账,保证账账相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银行联系。
五、现金管理
    1、学校期初收的各种经费,必须在一周内全额进财政专户,出纳领用一定数量的备用金,学期中各项零星收入,需当场开具合法票据,并于当日进财政专户。
    2、不许以收抵支,不许白条抵库,不许私自挪用、借用现金。

3、出纳必须凭会计开出的现金付款单支付现金,并登记现金日记账。
    4、因公出差预借现金须填写借支单并经审批方可办理,并于返校后一周之内报销并结清借款。
    5、如需支付大额现金(1000元以上),须提前一天预约,以便出纳安排好库存现金。
六、财务监督
    1、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小组,协助学校对财务工作进行审查、监督、考核,实行财务民主,定期将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向全体教师通报。
    2.经审小组依照学校财务规章制度、上级政策对学校财务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保障学校各项资金的合理使用,对财务人员的工作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结合学校考评制度,具体实施奖励与处罚。

 

邵武一中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资产购进、存储和使用的正常进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政府采购制度和实物管理的要求,既要考虑办学需要,又要考虑学校资金执行能力,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采购制度。

一、集中采购与零星采购相结合

  1.学校大宗采购的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编报预算,上报市教育局市财政核准并通过市政府采购程序进行。

  2.凡经报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允许自行采购的专业性比较强教学仪器、设备,必须严格按照采购程序进行。

  a.经手人填报采购申请单,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采购,应做到先到货,后付款的原则。

  b.必须有两位或两位以上的有关人员参加,共同把关,共同负责。应实行公开招标方式,比价择优购买,增强采购的透明度,尽可能从厂家直接购物,减少中间环节费用。

  c.一切采购活动均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佣金、回扣,不得违规违纪,损公谋私。

d.因故退货或返修,采购员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与供货方取得联系,妥善处理好退货、返修等有关工作。如因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采购人员的责任。

e.做好教学仪器、设备单据凭证保管、合同往来、信函、电话记录,尤其设备说明书、保修单存档工作。

  3.达不到政府采购的材料或金额,低值消耗品,由各处室每学期开学前根据本室实际需求向总务处提交采购申请,总务处汇总根据学校财力及保管员提供存货清单审核上报校实物资产管理领导组。经同意后统一安排购置,采购时必须采取“货比三家”形式对销售单位进行比价格,比质量按计划进行采购。

  4.在教学过程中急需专用零星物品,必须经办人填写购物单,注明规格、种类、数量、金额,送交总务处审核,由总务处提交分管领导批准,方可专业教师与采购员一并进行采购。

  二、完善先登记入库,后领用程序

  材料实物到校后,由保管员审核原始发票是否合规,数量、质量、金额是否相符,无差错后先登记验收入库,如发现有误及时汇报追查。一切手续完备才允许借、领用。借领用人一定先填写(借)领用单、用途、部门,如借用还要注明归还日期,本部门负责人签字。

 

邵武一中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邵武一中的基本建设管理和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现根据国家、省和市里的有关法规、政策,并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邵武一中所有基建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拨款和各类自筹基建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程序

学校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编制校园总体规划;

2、依据校园总体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批(立项);

3、编制设计、报批;

4、编制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5、设备订货和施工准备,报批开工;

6、组织施工;

7、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8、建设单位必须充分尊重基建规律、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

第四条 校园总体规划的编制、执行校园总体规划是学校进行校园建设的总纲,是有计划进行校舍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的立项和建设以批准的校园总体规划为依据,项目的布局必须符合校园总体规划。

第五条 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制

1、新建项目立项时,预算总价10万元以上,必须提供项目建议书,经校主管领导审核后,报送学校审批。

2、在每年通过书面形式向学校申报下年度的国家预算内和自筹基建投资计划。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规模、总投资、资金来源、进度要求、(预计)当年累计完成投资数、下年度投资计划等。

3、要求列入自筹基建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省、市有关部门的统一要求。

4、在申报年度基建计划的同时,各单位须书面报告当年基建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的建议。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1、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及以上或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邀请二家以上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竞选。

2、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基建项目,初步设计经学校批准(备案)后即可组织实施。

3、积极推行限额设计。总务处要督促设计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及预算。从而在满足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保证工程造价不突破投资限额。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

1、所有列入基建计划的建设工程应实行招投标制度。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学校根据省市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纪委及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2、总投资在10万元以上的建筑工程(含修缮)都必须实行招投标制,招标形式提倡采用公开招标,一般以施工图预算招标为主,特殊情况下采用费率招标等其他方式须事先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 施工建设

1、总务处应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纸、开工报告和施工合同组织建设。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2、除政策性材价上涨、定额调整、不可预见的地基处理等因素外,项目投资只能在批准概算的10以内浮动。投资超出批准概算10以上,学校必须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按原概算批复渠道上报调整概算,调整概算批准后方可调整投资计划。

第九条 竣工验收

按照“谁批复设计,谁组织验收”的原则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 基建项目的管理

1、总务处在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实行监理,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实行全面控制。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桩基及地下室工程必须实施监理。工程监理费在工程概算中列支。

2、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对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3、提倡基建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克服基本建设敞开花钱、吃“大锅饭”的弊病。投资包干实行“四包”:包规模、包投资、包工期、包质量。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4、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确保档案材料收集齐全、内容准确、整理系统、移交及时。

第十一条 建设资金的管理

1、学校职能部门将不定期到学校实地 了解工程建设进度、检查工程质量。总务处应在每季度末向学校报送有关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等情况的书面材料。

2、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省有关规定,要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3、项目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必须经认可的工程预结算审价机构审查。其审查结果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交付使用资产。

第十二条 其他

1、学校将定期对学校基建工作进行评估。对不按规范、基建程序办事、工作不负责任,工程质量低下的单位,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惩处。对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2、学校应切实加强对基建工作的领导,要高度重视基建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特别要重视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继续教育。

3、要积极创造条件,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保证基本建设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修订。如有未尽事宜,参照省有关部门的政策执行。

 

邵武一中合同(协议)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邵武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  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  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  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  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  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  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  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  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  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  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  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